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务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据,具备要紧的实践价值,也是不当得利规范走向健全的标志。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
1、一方受有利益;
2、致他方遭到损失;
3、受有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
4、没办法律上是什么原因。
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得利益是指由于产生肯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是利益的范围,但精神利益除外。一方获得利益包含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利益的积极增加:比如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权利的消灭等情形。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当事人的利益本应该降低而并没降低所获得利益的情形,比如成本等。假如不拥有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一方当事人仅使别人的财产遭到损害,但自己却没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他方利益受损
他方利益遭到损失是指因有肯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降低。假如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导致别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拾得乙抛弃的沙发,所谓损失不仅仅是降低别人既存之财产,别人可获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比如:甲租房给乙,乙没获得授权而转租给别的人,导致房东甲的损失。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遭到损失是不是为并存的要件,有不一样的怎么看。这里的损失有两种情形:第一是,现有利益的降低第二是: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遭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导致的后果。受损失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比如甲把乙的古董卖给丙,甲所得到的是古董的钱,而物的所有人乙丧失了对该物所有权,也不会干扰不当得利成立。
关于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长期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两种说法:
1、直接关系说倡导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需要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反之,假如两个事实间有牵连关系,因为不是同一事实发生,也不觉得是有因果关系。比如,乙向甲借钱给丙买自行车,在乙没能力还钱时,甲就不能不向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因果关系需要是直接的,而且应该以受益是什么原因事实与受损是什么原因事实是不是为同一为判断标准。若受益是什么原因事实与受损是什么原因事实非为同一事实,即便一者之间在利益变动上具备肯定关联也不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如此一来,原权利的权利没办法得以补正。
2、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倡导获得利益与遭到损失不须要基于同一事实,只须两者之间依据社会观念觉得有牵连关系,则两者之间便有了因果关系。比如甲拾得乙的财物而赠与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非直接因果关系弥补了直接因果关系不足,捍卫了公平,但基于公平理念,依社会上一般观念决定因果关系将使不当得利衡平化,影响法律适用的安定。
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没办法律依据
尽管每个国家对不当得利的实体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实质上都强调利益获得的不当性,获得利益“没法律是什么原因”没法律上是什么原因,各国表述不一,如罗马法称之为无缘由,瑞士法称之为无适法缘由等。在国内民法称为“没合法依据”与没办法律上是什么原因,在讲解上意义相同,是不当得利构成的核心要件。没办法律上是什么原因既能够是自始无缘由,也可以是事后无缘由。比如无权人有偿处分别人财物而受益的是自始无缘由,合同履行了给付,该合同后被确认无效的是事后无缘由。
不当得利规范作为一项独立的债权债务规范,来自于《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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